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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6190/2013-00682 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告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3-12-08
名称: 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文号: 揭府公〔2013〕43号 发布日期: 201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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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18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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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揭府公〔201343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917号文批复,同意揭阳市人民政府征收原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现揭阳空港经济区)凤美街道办事处南阳经联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391公顷(折合35.8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凤美街道办事处南阳经联社,具体范围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单位、被征地面积及地类:凤美街道办事处南阳经联社集体土地2.391公顷(折合35.87),现状土地用途全部为耕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规定,征地补偿标准按征收耕地每亩8万元执行(计:1、土地补偿费每亩3.2万元;2、安置补助费每亩4.2万元;3、青苗、附着物补偿费每亩0.6万元),补偿总额286.92万元。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农业生产安置:调整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或村集体机动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就业安置:通过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整体素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具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类别和数量,以揭阳市国土资源局空港分局、凤美街道办事处及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