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
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告
揭府通〔2013〕2号
为提高车用成品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的通知》,我市从2013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粤IV车用汽油,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使用国IV车用柴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范围内的所有加油站,自2013年12月1日起全部销售粤IV车用汽油,2014年1月1日起全部销售国IV车用柴油。
二、在2013年11月30日前,所有加油站要全部完成粤IV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IV)”字样;2013年12月31日前,所有加油站要全部完成国IV车用柴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柴油+(IV)”字样。
三、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批发企业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市经信、环保、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IV车用汽油、国IV车用柴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