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揭府公〔2013〕28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3〕640号文批复,同意征收原揭东县(现揭阳空港经济区)登岗镇埔上村埔上经联社集体土地12.22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用途: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登岗镇埔上村埔上经联社,具体范围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被征地面积及地类:登岗镇埔上村埔上经联社集体土地12.22亩,其中水田12.06亩,农田水利用地0.16亩。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1、征收水田每亩55000元(土地补偿费每亩22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33000元);2、征收农田水利用地每亩40000元(土地补偿费每亩15000元,安置补助费每亩25000元)。
(二)地上附着物最高补偿标准: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房屋620元/平方米;水、电齐全的混合结构房屋49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39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房屋170元/平方米;铁棚屋120元/平方米;竹棚屋60元/平方米;其他附着物给予合理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移标准: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偿400元;土坟每穴补偿320元;骨坛每个补偿200元。
(四)青苗最高补偿标准:龙眼、荔枝、葡萄每亩10000元;生柑、桔每亩9000元;杂果每亩5000元;香蕉每亩3000元;笋竹每亩4000元;鱼塘每亩2500元;马蹄、莲藕每亩2500元;瓜、豆类每亩1500元;杂菜及短期作物每亩1200元,其它作物按不同种类、生长期长短及长势给予合理补偿。
五、农业人口安置方式:
(一)农业生产安置:调整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或村集体机动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置;
(二)留用地安置:具体按照《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就业安置:通过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整体素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
(四)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具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揭阳空港经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被征收的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类别和数量,以揭阳空港经济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登岗镇人民政府、所有权人共同确认的调查结果予以补偿。
特此公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