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揭府〔201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3]27号)精神,结合本市发展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5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101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0元。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大提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