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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6190/2012-01361 分类: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12-26
名称: 印发揭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文号: 揭府办〔2012〕226号 发布日期: 201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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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6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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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


 


揭府办20122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按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226       


 


 


 


 


 


揭阳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紧急事务处理及时,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范的通知》(粤府办〔201255号)、《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的意见》(揭府办〔20098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值班工作。市有关单位,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值班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的值班室,要切实履行值守应急、综合协调等职责,实行专人专职 24小时值班,敏感特殊时期,实行双人专职 24小时值班。工作日和公休日,按有关规定由有关负责人带班;法定节假日和调休后的公休日、特殊敏感时期实行“双带班”制度,政府领导在驻地带班,办公室领导在岗带班。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值班工作制度,实现值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                               


工 作 职 责


 


第五条 值班工作主要职责:


(一) 负责政府24小时值班工作和协调处理紧急事务。


(二) 建立值班信息网络,确保联络畅通。


(三) 及时接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对突发事件信息的批示(指示),及时督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情况。


(四) 督促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


(五) 承办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 作 制 度


 


   第六条 来电接听制度。值班人员要及时、认真接听值班期间的每一个来电,文明、准确、精练应答。重要来电,要详细、准确做好记录,并视情况要求来电方尽快书面报送有关事项。


   第七条 首接责任制度。第一个接听电话的值班人员要全程负责跟踪,及时办理,及时回报,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八条 值班记录制度。值班人员要如实记录值班期间接报的事项和处理情况,字迹清楚,要素齐全,详略得当。


   第九条 信息报告制度。


   (一) 信息接报。值班人员接报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认真研判,积极、主动、多渠道、多途径收集、汇总、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有关信息报送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规定范围报告有关领导;对于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补充内容后报告;情况紧急的,边报告、边核实。


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对突发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报告方式:通过传真、网络报告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音视频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在 30分钟内书面报告。


   (二) 信息上报。达到上报标准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中,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在 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较大以上突发事件,市人民政府要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发生在敏感时期或敏感地区的突发事件信息、有关重要预测预警信息,以及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不受分级限制,及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三) 信息核报。接到上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室要求核报的突发事件信息,要在15分钟内反馈。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要求时间核报,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解释原因,并按上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室要求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交接班制度。交班事项要书面交接,并由交接班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保密制度。值班人员落实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及使用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传递或接收有关信息,要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认真履行保密职责。


   第十二条  通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要不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对值班人员漏岗、脱岗以及迟报、漏报和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等情况给予及时通报。必要时,采取“面对面”约谈的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考核制度。按照逐级考核的形式,每年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进行考核。


 


工 作 保 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人员从事值班工作,不得配备或安排临时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值班;要不断改善值班人员的工作环境和休息条件,建立值班人员轮岗机制。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保守秘密,工作认真,服务周到。


   第十六条 政府值班室至少要配置电话机、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必需设备。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 充分依托应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政府值班室信息化水平,增强获取、研判、报送突发事件信息能力。及时更新电话资料等相关数据,提高值守效率。


 


工 作 奖 惩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值班工作的责任主体,分管值班工作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值班室主要负责人和当班值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值班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值班工作中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未设立值班工作机构,未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制度不健全的。


  () 值班人员脱岗、漏岗的。


   () 迟报、谎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


  () 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过程中,相互推诿,对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不力的。


   () 接报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及时、认真对信息进行研判,或研判出现重大失误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