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促进股权投资
市场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揭府〔201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促进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五届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工作局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9日
揭阳市促进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发展的
若干意见(试行)
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吸引股权投资机构落户揭阳,促进揭阳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加快推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根据国家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设立。
1、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对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进行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的企业。
2、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3、符合以下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投资基金”或“投资基金管理”:
(1)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认缴的出资数额)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首期到位资金应不低于15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60万元。
(2)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5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缴付的出资数额应不低于30万元。
符合以上规定的已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市工商局可依申请批准变更登记。
4、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行自我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具有至少3名具备下列条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1)有5年以上从事投资或投资管理业务经历;
(2)有2年以上中高级管理职务任职经历;
(3)在最近5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记录及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本意见所称中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部门经理等中层管理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资本募集。
1、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任何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本。
2、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3、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人数及出资额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4、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领域。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利用自有资金或受委托管理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管理登记
(一)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管理登记服务工作。市金融工作局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公司制、合伙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二)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设立条件和程序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设立条件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禁止任何形式的隐名股东、隐名合伙人,所有投资者均应以货币形式并以本人名义出资。境外投资者出资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投资证明文件。境内投资者应以人民币出资。
(四)承担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可作为股权投资企业的法定住所(经营场所)办理注册登记。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将企业筹备设立等有关情况报送市金融工作局。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的风险控制及信息公开
(一)投资风险控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二)激励和约束机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三)资产托管机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股权投资企业应与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以确保投资者资产的安全。
(四)对受托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机构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提交年度报告。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六)重大事件即时报告。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加大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支持力度
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税务部门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施最优惠政策。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应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所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的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四)非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4个月以上,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时间满24个月的当年度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六)市人民政府将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五、鼓励设立各类专业化的大型股权投资机构
(一)财政委托合规出资人出资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为企业设立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提供支撑。
(二)鼓励和支持各类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各类专业化大型股权投资基金。
(三)鼓励整合国有资源,设立国有股权投资基金。
(四)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企业集团合作,设立从事区域开发的股权投资基金。
(五)鼓励设立其他投资战略性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或科技引导基金。
六、促进股权投资机构的集聚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协调服务,形成有利于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和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积极推动在我市建立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园区,发挥聚集效应,吸引国内外大型股权投资类企业入驻。股权投资产业园区应设立相应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服务平台,为落户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办公服务和项目对接支持等服务。
(三)争取按政策设立场外交易市场,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发展,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进场交易。
(四)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搭建股权投资机构与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对接平台,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每年或每半年定期公布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的名录。
(五)支持开展股权投资专业培训交流活动,推动股权投资类企业与我市企业开展交流合作,增强我市股权投资市场的影响力。
七、推动股权投资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一)市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制订和落实鼓励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统筹协调。
(二)规范发展股权投资行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作用。
(三)积极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评级机构,推动股权投资行业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四)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八、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股权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意见由揭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