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揭府〔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3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850元,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8.3元。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宣传,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