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榕灌区二期整治工程建设
有关事项的通告
揭府通[2010]2号
揭阳市引榕灌区(引榕干渠)二期整治工程是关系市区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的一件大事。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工程建设范围内的障碍物进行清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程建设范围:工程建设范围包括南干渠和北干渠。
南干渠自榕城区西马街道办事处仙窖桥起,往东沿引榕干渠经中山街道办事处、新兴街道办事处、榕东街道办事处至彭南村止,全长8.4公里,沿干渠中心线两侧各延伸11米范围(以划定拆迁红线为准)。
北干渠自揭东县道英蓝线跨干渠桥经月城镇寨内村至南干渠汇合口止,全长1.26公里,沿干渠中心线两侧各延伸12.5米范围。
二、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的公路、供电、供水、通讯、广播电视、国防光缆等设施,相关单位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到榕城区西马街道办事处西郊村德芦前揭阳市引榕工程管理处灌区管理所提供有关设施埋设图纸及资料,协商相关事宜,并按建设单位规定时间完成迁移或埋设。
三、工程建设范围内的违章建(构)筑物、临时搭建物、临时商铺、畜舍、种植物、桥梁、杂物堆放场、垃圾堆、排污设施等,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清理、搬迁。建设范围内有合法权属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所有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揭阳市引榕工程管理处灌区管理所申报办理有关补偿手续,并自行清理、搬迁。逾期不搬迁者,将依法强制搬迁。
四、市水务局负责干渠整治工程的实施,榕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其区域内干渠两侧的拆迁工作和有关配套工程的实施。
市水务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管理局、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把整治工程工作抓紧抓好。
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单位及工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五、施工期间,过往车辆及行人应服从工程管理人员和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阻挠、破坏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