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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6190/2010-00024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通知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0-03-25
名称: 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 揭府[2010]18号 发布日期: 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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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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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揭府〔2010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区、普宁市、揭东县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80/月调整为710/月,每小时4.08元。


二、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华侨管理区、大南山华侨管理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530/月调整为660/月,每小时3.79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51日起执行。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