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留《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文件的通知
揭府〔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和《揭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公布规定》,市政府组织直属各单位对2005年2月1日前施行和2008年2月1日前暂行(试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经清理,《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的主要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经2010年3月1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四届26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保留《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等8个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揭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规定》、《揭阳市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规定》、《黄岐山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有效期为5年;《揭阳市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揭阳市预存征地补偿款管理办法(试行)》、《揭阳市名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揭阳市市区清洁卫生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揭阳市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有效期为2年。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政府决定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