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函〔2010〕42号
印发揭阳市突发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突发雷电灾害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揭阳市突发雷电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雷电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雷电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者避免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建设富民强市、和谐文明新揭阳提供气象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揭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揭阳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雷电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工作。
1.3.3 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雷电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雷电灾害,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雷电灾害(I级);
(2)发生重大雷电灾害(II级);
(3)发生较大雷电灾害(III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雷电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市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2.1.1 市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市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2.1.2 市雷电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
市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分管防雷工作副局长担任。
2.1.3 成员单位
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揭阳供电局、揭阳广播电视台、揭阳日报社。
2.2 部门主要职责
2.2.1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对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并行使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权利。
2.2.2 应急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市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在实施雷电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雷电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市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气象局:负责雷暴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雷暴天气服务信息;为市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启动和终止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组织防雷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专报的形式,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负责雷电灾害信息的收集、鉴定和评估工作。
(2)市安监局:参与雷电灾害调查,协助调查取证;负责雷电灾害事故的处理。
(3)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雷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受灾建筑物安全评估、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6)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规划等管理工作。
(7)市卫生局:负责指挥调度医疗救援力量,做好受灾伤病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8)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各种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的通信线路畅通。
(9)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环境与污染信息;负责组织环境污染事件的抢险工作。
(10)市民政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灾情信息;负责迅速调拨救灾物资,保证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参与社会救助。
(11)揭阳供电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毁供电设施。
(12)揭阳广播电视台、揭阳日报社:负责雷电灾害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
3 应急响应
3.1 雷电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雷电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雷电灾害分为4级。
3.1.1 特大雷电灾害(I级):影响区域较大,造成人员死亡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3.1.2 重大雷电灾害(II级):影响区域较大,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1.3 较大雷电灾害(III级):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1.4 一般雷电灾害(IV级):造成人员死亡3人以下,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3.2 响应机制
3.2.1 第一责任单位响应
突发雷电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到场开展处置工作。
3.2.2 市主要责任单位响应
市主要责任单位对事发现场在市区范围(榕城区、试验区、东山区,下同)或周边乡镇(街道)的,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到场开展处置工作;在揭东县范围内的,响应时限为1小时之内;在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普侨区、大南山侨区范围内的,响应时限为2小时之内。
3.2.3 市相关成员单位响应
相关成员单位对事发现场在市区范围或周边乡镇(街道)的,必须在接报后40分钟内到场开展处置工作;在揭东县内的,响应时限为1小时之内;在普宁市、惠来县、揭西县、普侨区、大南山侨区范围内的,响应时限为2小时之内。
3.3 信息共享和处理
3.3.1 雷电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部门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3.3.2 雷电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4 应急通信方式
各级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同级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5 雷电灾害评估
3.5.1 雷电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局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评估。
3.5.2 雷电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局。
3.5.3 雷电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雷电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3.6 新闻发布
3.6.1 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雷电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3.6.2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 后期处置
4.1 善后处置
4.1.1 雷电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1.2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雷电灾害现场的卫生监测和指导工作。
4.1.3 各级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雷电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雷电灾害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4.1.4 气象部门组织专家对雷电灾害成因进行分析总结,并报本级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
4.2 灾害保险
4.2.1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雷电信息证明。
4.2.2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雷电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雷电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5.2 通信保障
5.2.1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5.2.2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事发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5.3 装备保障
5.3.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应当组织建设应急指挥车和应急流动气象台。
5.3.2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雷电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等。
5.4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应急处置队伍应由雷电防护及预警人员、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5.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雷电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雷电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各级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应当依托相应的科研、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雷电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雷电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5.6 宣传、培训和演习
5.6.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雷电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5.6.2 各级雷电灾害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6 附则
6.1 术语说明
6.1.1 雷电灾害:指由于雷电引起的人员伤亡、系统损害、森林火灾、建筑物损坏、油气库(站)等危险环境场所燃烧甚至爆炸,危害人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灾害。
6.1.2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2.1 奖励
(1)对在防雷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1)对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雷电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重大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6.3 预案管理
6.3.1 本预案将根据雷电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3.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6.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6.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