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府办函〔2010〕1号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全市统筹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9号)中有关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和要求,在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完善揭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09〕94号)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我市所辖县(市、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统收统支。统收统支的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