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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5200007026190L/2011-00018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意见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11-27
名称: 关于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效能监察行政问责的若干意见
文号: 揭府办〔2009〕88号 发布日期: 20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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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效能监察行政问责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27  浏览次数:-

 

关于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和病险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实施效能监察


行政问责的若干意见


 


揭府办〔2009〕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进度,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任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加强效能监察、实施行政问责的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工程建设责任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的要求,从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工作机制、监督检查等方面落实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级政府一把手为辖区内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逐宗项目要明确行政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项目法人法定代表人,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任务。


二、明确任务,确保工程如期推进


要确保在2010年底前完成规划确定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21宗,其中:市直6宗,揭东县4宗,惠来县5宗,普宁市2宗,揭西县4宗。列入省专项实施病险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7宗,其中:揭东县2宗,惠来县4宗,普宁市1宗。病险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116宗,其中:揭东县1宗,惠来县60宗,普宁市23宗,揭西县27宗,榕城区1宗,大南山侨区3宗,普侨区1宗等各项建设任务。


为强化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考核,各级政府应于今年11月底前,对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要逐宗制订出具体的倒计时逐月完成计划,并分别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市监察局(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水利局)。


三、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一)中央、省下拨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置专户,专款专用,并在收到上级资金的5天内及时下达。下达情况要同时抄送市监察局、审计局、水利局等部门。


(二)各级财政要及时筹集足额拨付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


(三)各县(市、区)要创新机制,不断拓宽水利建设的投融资渠道,保证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防止工程项目因资金不到位影响建设进度。


四、认真履行职责,高效协调,形成推进工程建设合力


各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监管有力、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形成推进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


(一)各级发改、水利等部门要加快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发改部门要按规定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立项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快项目预结算审核。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协调,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简化审核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效率。预算审核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市城市设防综合工程及配套市政设施工程指挥部、国土、建设、规划等部门及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支持力度,协调做好工程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为工程的顺利开工创造条件。工程建设过程中碰到的征地、拆迁等实际问题,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水利、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及时解决,不能及时解决的,采取措施,尽快完成解决。


五、加强督查,及时解决工程建设的有关问题


(一)市成立专门督查组织机构。成立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以及市水利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审计局、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等相关单位一位领导为成员,由市监察局长任组长、市水利局长任副组长的督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一位副局长任主任。


(二)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督查领导小组汇报。


(三)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专项巡回审计力度,加大对滞留、挪用、挤占和套取上级补助资金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追究违纪违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市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督查。


(五)市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要加强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及时掌握工程建设情况,认真跟踪监察,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典型及时进行曝光,并依法查处。


(六)建立信息报送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应按要求,每月将本辖区内的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情况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市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市监察局、水利局。市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通报一次项目进度。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实行相关惩罚措施


(一)对未能按期完成省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将严格按照市政府制订的《揭阳市行政首长问责办法》(2009年3月23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揭阳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揭委办发[2008]30号)进行行政问责。


(二)对违反资金管理以及不作为、慢作为等严重问题,构成违纪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违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省级以上投资补助已经下达的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项目,2009年11月底前还积压滞留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到2010年底未能完成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市、区),除不能参与省级水利竞争性资金的安排外,市不再审批、审查和上报该县(市、区)新的水利基建项目(防汛应急项目除外),直至该县(市、区)完成以上工程建设任务,并办理竣工验收为止。


 


 


 


                           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