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 阳 市 人民 政 府
关于调整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
通 告
揭府通[2008]5号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加大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粤价[2008]257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揭阳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揭阳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0.30元/吨调整为0.50元/吨,自2008年12月起执行。
二、揭阳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揭阳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揭府[2004]20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