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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6190/2008-00037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8-10-20
名称: 印发《揭阳市企业纳税光荣户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揭府[2008]95号 发布日期: 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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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企业纳税光荣户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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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企业纳税光荣户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揭府〔20089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企业纳税光荣户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107日市政府四届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揭阳市企业纳税光荣户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褒扬我市各类依法纳税大户,激励纳税企业努力做强做大,积极为国家多做贡献,进一步规范税收管理秩序,营造依法纳税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光荣户评选对象及条件:


(一)评选对象为全市各类国有、集体、民营、外资企业。


(二)评选条件如下:


1、企业遵守国家法律,诚信经营,依法依规缴纳税费(当年度出现税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评选资格)。


2、企业年实际缴纳税金(含当年实际的免、抵调库税额,但不包括税务机关查补入库税额)达到500万元(国税、地税合计)以上。


第三条 纳税光荣户奖励优惠办法:


凡符合评选条件,被评定为纳税光荣户的企业,按4个等次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享受若干方面的优惠和待遇。


(一)颁发奖牌的奖励。


1、年实际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纳税光荣户”金奖奖牌。


2、年实际纳税额2500万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纳税光荣户”银奖奖牌。


3、年实际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纳税光荣户”铜奖奖牌。


4、年实际纳税额500万元以上者,由市政府颁发“纳税光荣户”鼓励奖奖牌。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以最高一档颁奖,不重复计奖;同一企业集团的企业合并参与评选。


(二)获奖的企业在获奖当年(指实际缴纳税金的下一个年度,下同)可享受以下的优惠与待遇:


1、市政府在揭阳电视台、广播电台、揭阳日报和揭阳政府网等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表彰,并统一编印光荣名册,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


2、凡有条件申报进出口权的,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支持协助;已开展进出口经营业务,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由国税部门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含免抵调库);优先推荐进入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优惠服务范围。


3、除专项、专案检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税务机关不再对其进行税务稽查,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也不得随意进行检查。


4、市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三)对纳税光荣户实行动态管理,凡获奖者在以后年度评选中达不到纳税光荣户条件的,相应取消上述优惠与待遇。


第四条 纳税光荣户评选办法:


(一)成立揭阳市纳税光荣户评选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外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切实加强对评选奖励工作的领导。


(二)评选方法:县(市、区)企业先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当地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根据上年度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汇总、初核、推荐,报市财政局;市直企业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纳税数据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提请市评选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审定。


(三)评选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召开纳税光荣户颁奖大会进行总结表彰,颁发奖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好纳税光荣户有关优惠与待遇措施。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市政府《印发〈揭阳市民营外资企业纳税光荣户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04]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