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揭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
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揭府办〔2008〕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揭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揭阳市公安消防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十月七日
揭阳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属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次年第一或第二个月进行。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立考评组,并提前将考评时间、内容、形式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当地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评量化标准见附表1、附表2。
第十三条 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考评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考评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第十五条 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或考评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镇(乡、街道)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