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揭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府〔200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揭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揭阳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好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2002]3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城乡贫困群众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从实际出发,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属地化管理,多方筹资,多种方式,限额补助。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低保对象;
(二)五保户;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三、救助办法和标准
(一)基本医疗救助
⑴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揭府[2006]8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⑵资助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揭府[2007]8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二次医疗救助(即限额补助医疗费用)。救助对象患病治疗的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其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数额、造成生活困难的,可申请二次医疗救助。对城镇低保对象中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和五保户及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㈢定点医疗机构可减免门诊医疗费用。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商定本地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救助对象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可减免其挂号费、检验费、治疗费等。
㈣定点医疗机构应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目录制订。
㈤二次医疗救助的标准以及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额度由各县(市、区)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商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四、救助的程序
(一)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低保对象和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缴交的费用,按揭府[2006]87号和揭府 [2007]89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二)救助对象申请二次医疗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带齐身份证、低保证、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出示的诊断书和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已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还需提供按规定享受的医疗报销凭证。
(三)救助对象的二次医疗救助需经居(村)委会调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后,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⒈原则上地方财政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的比例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金,并列入当年度财政预算。当年度资金使用的结余额,转入作为下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⒉上级补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⒊各县(市、区)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中提取不超过20%的比例安排基本医疗救助金。
⒋通过社会捐助等渠道募集的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中设立医疗救助金专帐。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三)医疗救助金是用于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的专用资金。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四)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市和各县(市、区)要成立由当地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医疗救助工作。
(二)部门通力协作。各级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日常管理工作和救助资金的发放、使用;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衔接,并加强对定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引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节约使用救助资金;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对参保困难群众和退休人员给予政策优惠,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经济负担;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预算、筹集和拨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