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管道燃气
建设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揭府〔200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城市管道燃气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城市管道燃气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 建 设 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揭阳市燃气管理规定》、市政府与中海石油天然气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关于开展揭阳城市燃气业务备忘录》和市府办公室《关于授予中海石油揭阳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城市燃气特许经营权的通知》(揭府办〔2007〕75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管道燃气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新区开发(包括在建但尚未竣工和已审批尚未动工兴建)和旧区改造时,低层民用建筑要积极推广使用管道供气,高层民用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其它民用建筑)必须配套管道供气。
二、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审查同意。规划、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严格把好审查关。
三、高层民用建筑的燃气管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四、对已有的高层民用建筑,在未有市政管道燃气时,应当安装集中的管道供气装置,实行小区集中供气;在有市政管道燃气时,应当改用管道燃气。
五、为有利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新建成的城市燃气管道配套气源要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清洁能源。
六、市政府授权中海石油揭阳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为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燃气特许经营者,负责城市燃气的开发、建设和配套供气经营活动。中海石油揭阳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要依法依规做好城市燃气管道等供气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作,保障气源供应,确保安全生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市管道燃气建设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