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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6190/2008-00048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通知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02-02
名称: 印发揭阳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揭府办[2008]16号 发布日期: 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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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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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发揭阳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揭府办20081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二○○八年二月二日


 


  


 


揭阳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对象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执行情况。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包括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执行情况。


国家、省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不纳入各县(市、区)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监测数据,即以上一年111日至当年10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往年批准当年使用和当年批准当年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对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除应依法查处外,还应将违法用地的面积计入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考核。


第七条 凡发现上报数据、图斑与实地情况不一致的,将根据动态遥感监测数据进行确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


(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混合使用的;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总量低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确定的指标的。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自查,每年121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各县(市、区)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建设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为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