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在揭阳市电镀工业区内从事电镀生产的
通 告
揭府通[2007]9号
2007年9月28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向揭阳市电镀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送达了《揭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府罚字[2007]1号),责令该单位于2007年10月25日前予以关闭。电镀工业区大多数企业都能遵守市政府的关闭决定,自觉停产。但近期检查发现,目前仍有少数企业在电镀工业区内从事电镀生产,其生产的废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榕江,对周围的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防止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环境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禁止任何企业在电镀工业区内从事电镀生产。电镀工业区内现有各电镀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电镀生产,并于2007年11月14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停止生产以及搬迁的企业应于2007年11月14日前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对无证从事经营的企业,由职能部门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
三、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关闭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工商、水利等部门和东山区管委会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新闻单位应做好宣传舆论监督工作。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不得借故阻挠,寻衅滋事,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