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市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 告
揭府通〔2005〕7号
为强化市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市区范围内除按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的车船外,其他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尚未缴纳2005年度及往年度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05年12月30日前主动到揭阳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所补缴应纳税款(地址:东山区环市北路市交警支队机动车辆检测中心),逾期不缴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今后凡应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办理机动车辆入户、年审、换牌手续之前(按规定每两年年检审一次的车辆,其中不需年检审的年度,其车船使用税必须在当年度6月份缴纳),到上述地点办理有关纳税事项,否则,公安交警部门将不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四、税务、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大市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力度,对偷、欠税者,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