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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6190/1999-00001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意见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9-10-30
名称: 关于房改房换购或补购和住房差额货币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号: 揭府〔1999〕70号 发布日期: 201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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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换购或补购和住房差额货币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1-05-11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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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改房换购或补购和住房差额货币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


 


揭府〔1999〕70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现就我市当前房改房换购或补购和住房差额货币补贴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换购或补购住房的条件和原则


  (一)职工房改购房后面积未达到本人职务住房面积标准下限的。


  (二)本单位已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本单位已解决了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四)单位必须有可供调整的房源。任何单位不得购买商品房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五)亏损企业不得进行换购或补购住房。


  (六)每户职工只能换购或补购住房一次。200011日起一律停止换购或补购住房。


   二、换购或补购住房的办理程序


   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分房小组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在本单位张榜公布后,报市房改办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换购或补购手续。对各级领导干部换购或补购公有住房,须按《揭阳市干部、职工住房分配审批暂行规定》(揭市办发〔19985号)文件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手续。


   三、换购住房


  (一)职工把原购住房按原价返售给产权单位,单位不予计息及计租。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返售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原已按规定购买两套住房仍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或购买一套后仍租住另一套公有住房的,换购住房时必须将两套住房全部退返原产权单位。


  (二)职工换购住房时,如原购房的产权单位和现在换购住房的产权单位相同的,把原购的公有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如不相同的,职工按成本价购房后,应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原购买住房所分摊的公共建筑面积价款(分摊公共建筑面积价款为原购房改购房标准面积每平方米实际付款乘以分摊公共建筑面积),原购住房也可退还现换购住房产权单位。


   四、补购住房


   (一)原购住房未达标,单位如有现成住房的,允许其补购。如果补购面积超标的,超过部分必须按市场价购买。


   (二)职工按当时职务购买了超标准住房,职务调整后, 对原超标准部分已按市场价购买加收的购房款,可按新职务 标准和现行的成本价重新计算,多退少补。


   五、换购或补购住房的产权处理


   按成本价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职工付清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六、住房差额货币补贴


  (一)已购公有住房未达到本人现任职务住房分配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可视单位经济情况实行一次性或分期货币补贴。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按粤府〔19988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差额面积货币补贴总额=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上限面积一已购房面积)÷2


(二)如夫妇双方都未达标的,一方单位补贴有困难的,征得对方单位同意后,可由对方单位发给双方补贴额。各单位应将发放住房差额货币补贴的情况记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