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区禁止机动车辆鸣放喇叭的
通 告
揭府通〔1998〕1号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禁止机动车辆鸣放喇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8年12月l日起,机动车辆在市区榕城、东山片区划定的区域内行驶,一律禁止鸣放喇叭。
二、禁鸣区域
榕城片区:东至榕泰集团公司(五七桥头), 西至西关路口,南至榕华大桥头,北至北河大桥。
东山片区:东至揭东县城交界处,西至新北河大桥,南至北河大桥,北至1号路与7号街交叉处(以禁鸣标志为准)。
三、在禁鸣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禁止鸣放喇叭的规定。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控制使用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鸣区域内鸣放喇叭(含警报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实施。环保、交通及新闻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助本通告的实施。
七、本通告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