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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026190/1998-00002 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通告
发布机构: 揭阳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1998-10-28
名称: 关于在市区禁止机动车辆鸣放喇叭的通告
文号: 揭府通〔1998〕1号 发布日期: 201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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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禁止机动车辆鸣放喇叭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1-05-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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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市区禁止机动车辆鸣放喇叭的


  通  告


     揭府通〔1998〕1号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市区禁止机动车辆鸣放喇叭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812l日起,机动车辆在市区榕城、东山片区划定的区域内行驶,一律禁止鸣放喇叭。


  二、禁鸣区域


 榕城片区:东至榕泰集团公司(五七桥头), 西至西关路口,南至榕华大桥头,北至北河大桥。


  东山片区:东至揭东县城交界处,西至新北河大桥,南至北河大桥,北至1号路与7号街交叉处(以禁鸣标志为准)。


  三、在禁鸣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禁止鸣放喇叭的规定。


  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控制使用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鸣区域内鸣放喇叭(含警报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罚款。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而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实施。环保、交通及新闻单位,要各司其职,协助本通告的实施。


  七、本通告自1998121日起施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